独立法条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水量分配应当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应当进行方案比选,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主协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和相应的流量、水位、水质等控制性指标,提出水量分配方案,报批准机关审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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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