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的管理权限,由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机关决定。 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的管理权限,由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机关决定。 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