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 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以在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试点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报水利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确定后,试点水量分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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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