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量、水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