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量、水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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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