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