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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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