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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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