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办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