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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