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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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