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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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