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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