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第十八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