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