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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