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