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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