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