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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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