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