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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