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