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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