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