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附表2: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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