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附表2: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