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