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