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