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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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