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九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3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 (三)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四)在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六)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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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