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八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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