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依法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未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依法从业,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 逾期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的上述人员,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依法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未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依法从业,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 逾期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的上述人员,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