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负责人; (二)部门负责人,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设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被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所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投资经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负责投资的专业人员; (五)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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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