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者罚则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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