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