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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