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一)对突发事件或者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 (二)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出的涉嫌违法违规决议,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 (三)主动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