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