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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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