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投资行为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及时向行业协会报送从业人员的前述信息。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报送的各项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考核、执业培训、稽核审计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