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离任审查报告,以存档备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