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第四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并保证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