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并保证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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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