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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