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除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任职条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免除任期未届满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的职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