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免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