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变更有关人员涉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自作出有关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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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