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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