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