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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