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二节 履职限制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应当清晰、明确,有效防范各岗位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二节 履职限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应当清晰、明确,有效防范各岗位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