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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