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