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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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