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