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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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