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