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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