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