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