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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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