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董事义务,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