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